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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香港總公司欲向台灣分公司借款,並會支付利息予分公司,請問1.匯出借款給香港總公司時,除了簽訂合約外,還需要什麼文件或是需要向投審會申請嗎? 2. 台灣分公司的利息收入扣繳稅款能否抵繳營所稅? 除了香港提供的扣繳憑單外,還需提交什麼文件?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新制實施至今已4年有餘,個人如有出售屬新制自住房地的打算,特別提醒民眾留意符合下列各項條件,將來出售時可以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即課稅所得400萬元以內者免納所得稅,超過400萬元者,就超過部分按10%課徵所得稅: 1.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 2.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3.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自住房地租稅優惠關於設籍及居住連續滿6年的適用條件,係指交易該房地前,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該房屋連續滿6年,如該房屋僅由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即無自住房地租稅優惠之適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的免稅額,依所得稅法規定,應與受扶養親屬間有法定扶養義務及有實際扶養事實,始得列報。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吳君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姊姊的子女許君等計4人,雖吳君主張有給予經濟上的資助且檢附受扶養親屬母親(即吳君之姊)的切結書,但由於該受扶養親屬的父母有所得及財產,且吳君未提示受扶養親屬的父母無法扶養子女的證明,故否准列報免稅額。南區國稅局指出,所得稅法有關個人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減免的目的,是以稅捐之優惠使納稅義務人對特定親屬或家屬盡其法定扶養義務,因此,並不是只要提示扶養切結書或支付生活費等證明文件,即可列報該項免稅額。所謂「法定扶養義務」,依民法第1115條第1項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有先後順序之分,故欲適用所得稅法扶養其他親屬免稅額的規定者,應以扶養義務順位在前者為先,亦即應由父母優先扶養,如由順序在後者列報扶養時,應提示前順序者無法履行扶養義務的證明文件。以前述案例而言,因吳君無法證明所列報扶養其他親屬的父母已喪失扶養能力而免除扶養義務,致吳君需肩負起履行法定扶養的義務,所以,稽徵機關無法核認其列報扶養其他親屬的免稅額。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應有符合法定順序扶養義務及實際扶養事實,而不是形式上有同戶籍及提示切結書就可列報扣除免稅額。(資料來源: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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