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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您好: 一、請問公司因為感謝董事、監察人工作辛勞,以董事長名義贈送三節禮品給董事、監察人,需列所得嗎?50薪資?92其他? 二、雖是以董事長名義,但仍是由公司預算支出,對是否需列所得有影響嗎? 謝謝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近日接獲民眾詢問,海外投資如部分投資110年度有配息所得,同年度也有出售部分投資產生的財產交易損失,是否可以互抵再申報海外所得?該局表示,境外投資理財工具包括基金、債券、外國股票及境外結構型商品等,該等金融商品的配息,屬海外股利所得或利息所得性質,而處分海外財產取得的利得或損失,則屬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或損失,兩者屬不同類別的所得,因此,「海外投資配息所得」與「海外財產交易損失」無法互抵,應分別申報。該局進一步說明,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是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的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如果海外財產交易有損失,就可自同年度的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但扣除的數額以不超過該財產交易所得為限,且損失及所得都必須是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為限。該局特別提醒,如透過金融機構海外投資,請依該金融機構提供的海外所得資料明細通知單或對帳單所載各項所得類別對應的金額,逐筆申報所得,切勿逕以該通知單所載的海外所得總計金額申報,以免因短漏報所得受罰。(資料來源:南區國稅局)

Q:會計師您好 有關進口貨物,海關代徵稅額是否需依照繳納所屬月份申報營業稅? 如果繳納日為10/28,是否能下期11-12月扣抵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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