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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公益社團法人團體收到95A政府實報實銷的扣繳憑單,是否要列在結算申報書的收入和支出項目?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又逢年底尾牙旺季,公司、行號以贈送禮品、舉辦餐會、抽獎或旅遊活動等方式慰勞員工及招待客戶時,應注意所取得憑證之營業稅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營業人為慰勞員工或招待客戶而購置禮品、舉辦餐會、抽獎或旅遊活動,支付相關支出所取得之進項憑證,核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及第4款所定交際應酬用或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前開規定,營業人不論是舉辦聖誕、跨年或尾牙餐會、員工旅遊等活動費用,包括提供之抽獎獎品、員工生日禮品等所取得費用憑證之進項稅額皆不得於申報營業稅時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如違反此規定被稽徵機關查獲時,國稅局除追繳稅款外,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該局提醒,營業人於申報營業稅時,請確實注意是否有列報不得申報扣抵之情形,以免不慎違反規定,而遭補稅處罰。如有未依規定辦理者,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將購買預售屋之權利義務讓與他人所取得之收入,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規定,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營業人購買預售屋,在尚未繳清價款亦未取得產權前,將購買預售屋之權利義務讓與他人承受,係屬銷售勞務(權利)之行為,應依讓與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局舉例說明,甲建設公司於108年6月與乙公司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雙方約定房地銷售價格為3,000萬元,乙公司於繳付1,700萬元房地款後,於108年11月將購屋之權利義務讓與丙公司,雙方約定讓與權利價格為2,100萬元,乙公司應開立銷售額為2,000萬元,稅額為100萬元(2,100萬元÷1.05×5%)之應稅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丙公司。另該預售屋未付之後續房地款1,300萬元(3,000萬元-1,700萬元),丙公司向甲公司繳付時,甲公司應依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丙公司。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將購買預售屋之權利義務讓與他人,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者,於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向轄區國稅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除加計利息外,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資料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ACC711CEV55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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