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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107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未分配盈餘申報後始完成投資,且該投資達100萬元,應於完成投資之日起1年內,更正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退還溢繳稅款。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完成投資之日係指最後一筆投資日,投資日認定須符合以下規定: 一、建築物:(一)購買者,以完成所有權登記日期為準。(二)興建者,以建設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日期為準;無須核發使用執照者,以建築相關證明文件載明之完工日期為準。分期興建者,以各分期興建完竣驗收日期為準。二、軟硬體設備:以交貨日為準。分期興建或分批交貨者,以各分期興建完成驗收日期或各批設備交貨日期為準。三、技術:以取得日期為準。其所購置技術屬系統整體設備不可分之一部分者,得依前款規定認定之。國稅局舉例說明,A公司會計年度為曆年制,107年度未分配盈餘1,000萬元,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購置機器設備,於108年10月30日交貨並支付120萬元,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申報減除120萬元,餘額按未分配盈餘稅率5%計算,須繳納未分配盈餘加徵稅額44萬元【(1,000萬元-120萬元)*5%】;嗣於申報後,又添購機器及貨車,並分別於109年10月1日及110年7月1日交貨並支付款項250萬元及300萬元,符合實質投資規定,得自最後一筆投資日(110年7月1日)起1年內申請更正107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670萬元【120萬元+250萬元+300萬元】,退還溢繳稅款27.5萬元【44萬元-(1,000萬元-670萬元)*5%】。
財政部中區國稅表示,為鼓勵消費者購買節能電氣產品、將中古汽機車及老舊大型車汰舊換新,達節能減碳及改善空汙等目標,財政部近年來陸續發布多項退還減徵貨物稅之相關規定,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如購買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第12條之5或第12條之6減徵貨物稅之貨物,於取得退還之貨物稅時,應將該退還稅額列為固定資產成本或當年度費用之減項。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購買該等貨物如帳列固定資產,該退稅款應自該資產成本減除,按減除後之帳面金額計提折舊;該等貨物如帳列當年度費用,該退稅款則應作為當年度費用之減項。如於購買次年度才申請退稅者,該退稅款應於申請時列為該資產未折減餘額之減項,依所得稅法第52條規定計算折舊;該貨物業以費用列帳者,退稅款應列為申請年度之其他收入。該分局特別說明,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購買符合上開貨物稅條例之新車或節能電器而取得退還之減徵貨物稅稅額,實質上為購買貨物成本或費用之減少,非屬所得性質,給付單位退還上開貨物稅稅額無須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免扣繳憑單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取得海關退還進口貨物溢繳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退稅當期(月)之進項稅額中扣減。 該局說明,營業人進口貨物,如已憑「海關代徵營業稅繳納證扣抵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嗣取得海關核退進口貨物溢繳之營業稅額,屬進項稅額之減少,與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性質相同,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5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之。據此,營業人應於取得海關核退稅款之當期,自行填具「海關退還溢繳營業稅申報單」申報扣減進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10月初進口機器設備一批,並繳納海關代徵之進口營業稅新臺幣(下同)10萬元,於110年11月12日申報9-10月營業稅時,已憑「海關代徵營業稅繳納證扣抵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10萬元;嗣因該進口報單價格申報錯誤而向海關申請更正,並於110年12月10日取得海關核退溢繳營業稅額2萬元,惟甲公司漏未於當期[110年11-12月(期)]申報上開退稅金額自進項稅額中扣減,經稽徵機關查得虛報進項稅額2萬元,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補稅並裁處罰鍰。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取得前開退稅款項,漏未於當期(月)申報之進項稅額中扣減情形,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加息免罰。(資料來源:臺北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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