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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請問會計師,如果公司進銷有差距,申報401申報書時按銷貨金額約70~80%填入48欄位進項總金額(包括不可扣抵憑證),不知道這樣有意義嗎?是否會降低營所稅被抽查的機率?
Q:公司在106年7月底購入不動產,預計2022年8月滿5年後售出,預計可獲利800萬,想請教有關節稅問題如下: 1.售出不動產公司要如何開立發票?是以交易總價還是僅建物部分價格開立發票? 2.出售價格建物/土地如何分開計價有利節稅? 3.持有滿5年適用房地合一稅20% ,是同個人交易在交易後30天內申報房地合一稅嗎? 4.要在當月申報營業稅嗎?還是只要在每年五月的營所稅申報? 5.其他有關企業節稅之建議及作法!? 以上承蒙財會專家給予指教,不勝感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提升國際競爭力,延攬及吸引外國專業人才來臺從事專業工作,符合一定條件者,機關、團體、學校或事業(以下簡稱雇主)依聘僱契約支付外籍專業人士及眷屬來回旅費、工作至一定期間依契約規定返國渡假之旅費、搬家費、水電瓦斯費及子女獎學金等,不須列為該外籍專業人士之應稅所得。 該局說明,雇主聘僱符合「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規定之外籍專業人士,應先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及第48條規定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申請許可,並取得該署核發之外籍人士工作許可函,其同一課稅年度在臺居留合計須滿183天,且全年取自我國境內外雇主給付之應稅薪資須達新臺幣120萬元;如該外籍專業人士當年度在臺居留未滿1年者,該期間薪資換算之全年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但雇主基於延攬外籍專業人士之特殊需要,並經財政部專案審查認定,得不受全年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之限制。 該局舉例,甲公司聘僱符合上述適用範圍之外籍技師人員A君,並於聘僱契約明定給付A君子女獎學金,則該獎學金除可補貼A君子女在臺教育費用,且不列為A君之薪資所得外,甲公司亦得以費用列帳。
ACC711CEV55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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